野貓七一遊行 #1

expect us

七一遊行成為了一個警察和民陣數人頭遊戲。今次七一「素球」甚多,實為生炒素球。文匯大公指出素球達到十五種或以上,大造文章。無罪推定的說法,他們的潛台辭是香港是多元社會。陰謀論的說法,多素球代表根本沒有一個統一的素球,即要求普選不是一個遊行人士的共識。
七一遊行需要一個出口,要從谷人多及停辦之間走出第三條道路。
警方已經明知全港遊行谷在港島,全港警方亦都會谷到港島。才會出現維園不淮出閘;警方閘人過馬路的奇異狀況。早上的巡遊,報稱四萬人參加,人如潮水流動順利;但是下午七一遊行報稱僅有兩萬八人參加,為何卻又要如臨大敵,多翻阻撓?
其實,互聯網政治的出現,已經代表六四香港孕育的群體社運精神已經不合時宜。零三年七一遊行的五十萬,應該是這種精神的最高點,再無如廿三條之類切身政治議題及八萬五之類經濟議題的接力,再鬥人數只會永遠有一個五十萬的 Benchmark 。七一參加人數每少於五十萬,執政者會認為他比零三年做得更好,怨氣少了。只怪我們每年都在鬥人數。
我所提議的七一第三條道路,是互聯網時代自治抗爭的結晶。七一前各界經互聯網、社區中心網絡、少數族裔網絡、人際網絡組織,自發組織小組。每組最多 29 人,因為 30 人或以上的遊行,根據《公安條例》,需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每個小組,只需在自己的社區或其他地方馬路以超慢速「散步」數個小時「慶祝回歸」,甚至可以在各個公園坐下「休息」進行歌誦、「朗誦」各種素球等「慶祝回歸活動」。無論元朗大馬路、九龍新填地街、港島英皇道甚至芝麻灣正生書院都有人「散步」。素球可根據小組需要自定,無論爭 2012 普選、釋放胡佳劉曉波甚至 Ricky 釋放咪神都可。如有警察查牌,可以提供 29 人的小組列表,證明無需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如在路上遇到其他小組,互相表示不認識。全港數百數千條龍,齊齊散步。
民陣的角色,或者只需要公佈一個集體起步的時間使可。
香港人會明哲保身,不敢像南韓、伊朗那樣搞肢體抗爭。野貓式離散「散步」,在互聯網年代,更見有力。警方控制不了,傳媒報道不了,政府估計不到結果。這樣的散步遊戲,總比劇本結局都寫好的「抗爭」為之恐怖。
最近的 2009 匿名網民宣言有這樣的段落:

我們是匿名網民。我們是全球網民的總和。我們行為一體。我們是主宰網絡。我們不可計數。我們每個成員的倒下都意味著十名新成員的加入。我們無處不在。我們 無所不能。我們不可阻擋。我們沒有弱點。我們利用一切弱點。我們是隱藏在每一張面具之下的人性。我們是人性的鏡子。我們生而平等。我們天然自由。我們是軍 團。我們不饒恕。我們不忘記。

下一文會解釋,為何民陣及泛民不會接受這個建議。

Today on history:

  1. 2010:  出賣豬狗(1)
  2. 2008:  Excite Stage(1)
  3. 2007:  on9左(0)
  4. 2004:  1st july volume 2: Back to Reality(0)
  5. 2004:  1-7 series volume 1: How to interpret the figures from mass media about the 1st of July 2004 strike?(0)

Comments 6

  1. nikita wrote:

    一於咁話啦!行高士維到銅鑼灣咁辛苦!

    Posted 02 Jul 2009 at 2:54 pm
  2. Shit Dagger wrote:

    Agent of chaos.

    Posted 02 Jul 2009 at 3:14 pm
  3. ray chan wrote:

    好提議, 仲可以好好利用google maps集合行動資訊!!

    Posted 02 Jul 2009 at 4:26 pm
  4. 方潤 wrote:

    唔得架。

    章: 245 標題: 公安條例 憲報編號: 119 of 1997
    條: 13 條文標題: 對公眾遊行的規管 版本日期: 01/07/1997
    (1) 公眾遊行可在符合下述條件下進行,並只有在符合下述條件下才可進行─
    (a) 警務處處長已接獲根據第13A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b) 警務處處長已根據第14(4)條通知有關的人,表示他不反對該遊行的進行,或當作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及
    (c) 第15條的規定已獲遵從。 (由1997年第119號第6條代替)
    (2) 本條不適用於─
    (a) 任何並非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
    (b) 任何不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
    (c) 屬警務處處長藉憲報公告所指明的性質或類別的任何公眾遊行。

    —>「並非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要人跳落維港遊行乎﹖

    你可以廿九人行出馬路,然後警察咪拉囉。
    (當然,其實只要死士夠多,全香港分一萬個地點示威/遊行,警方捉都捉到手軟。)

    而且只要民陣公佈左一個時間,就可以被合理推定為籌辦人,即要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條: 18 條文標題: 非法集結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V部
    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條: 46 條文標題: 使用武力的限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本條例中凡訂定可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可如此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該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
    (2) 本條並不減損任何人為防衞人身或財產安全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權利。
    (3) 任何人按照本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即使所用的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最後呢句夠恐怖。話公安法係惡法果然冇錯,除左對付共產黨之外,呢條法例唔適合對付任何人。

    Posted 02 Jul 2009 at 8:28 pm
  5. gabe wrote:

    flash mob 2.0

    Posted 02 Jul 2009 at 11:52 pm
  6. Chainsaw Riot wrote:

    方:

    係唔可以拉的,如果行出馬路分分鐘公安可能仲要開條行車線比你。當年學聯同史文鴻等等都係 29 人遊行反公安條例。如果要拉今年年初果個 otaku 尖咀遊行,已經拉晒的了。
    法例講明,甚麼情況適用,甚麼情況不適用。

    條例不適用於

    a. (多於三十人)在非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

    b. (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不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

    法例點都要扮晒唔干預示威自由,要容許你少於三十人遊行,或在政府總部遊行(非公路、公園及私家重地)。香港公安如果係要拉,都唔會根據公安條例。遊蕩都有可能。反正偷拍、兜客、公園唱歌都係用遊蕩罪拉人。不過如果連呢D廿零人「散步」都拉,香港重衰過石首市。

    互聯網年代,大家廣傳一個只有 1530 短訊。誰人是老闆?其實甚至起行時間都是廢的。 Spatial 及 temporal 都 scatter 。公安捉到張子強,但公安捉唔到奇拿。因為人人都是奇拿。就算一千條龍,條條 29 人,全部遊蕩罪拉晒返去,公安局都會勁唔得閒。

    Posted 03 Jul 2009 at 2:56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