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去年地震,我已經撰文指出何謂言論自由。當時的主角,是李怡,因為他發表天譴論。我指出言論自由不代表其他人沒有反駁的自由。
今天他在蘋果日報撰文《言論自由的曲解與謬用》,我想指出,李怡也對言論自由作出曲解。
李怡說:
掌權者或公眾人物不應有普通人一般的言論自由,迎合掌權者的言論不是自由言論,而是無恥的諂言媚行。
根據聯合國人權公約,這個說法是不合理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指明: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沒有一個前設是指「迎合掌權者的言論不是自由言論」。
李的文章,其實在帶出一個觀點,但他卻是要透過曲解言論自由去說出來,令人扼腕。文章應該指出,個人言論,根據言論自由的原則,不應影響個人的人身安全及政治權利。特權人士(掌權者或公職人員),就算擁有決策權或干預公眾領域的能力,都享有個人言論自由。但假如此言論與其管治的人的意願相左,亦不影響其個人的人身安全及政治權利。但其特權可受到質疑及挑戰。
這個原則,其實十分的 common sense ,就是言論自由及權責的分立;而不是混淆自由及權責,在言論自由的精神加入任何言論內容或言者身份的前設( Precondition )。成龍有言論自由,但因為他有旅遊大使身份,他被挑戰的僅為其旅遊大使身份。陳一諤亦言,他亦有言論自由,而他被挑戰的,亦僅為其學生會會長的身份。財政司司長或金管局總裁,不能像香港股評家那樣評論股市的升跌,不是「他們的言論自由理所當然地有所限制」,而是他們有權責的問題。他們亦大可就言論自由原則發表對股市的意見,但他們財政司司長或金管局總裁的身份就會被質疑。
Comments 3
只好說很多人其實對一些基本觀念沒搞清楚,有意為當權者塗脂抹粉者如是,連自認是民主衛士者亦如是。
Posted 22 Apr 2009 at 2:43 pm ¶有事請教。
言論這題目這幾天我也在思考。
我想問上面你說的解釋是從那兒得來?
關於” 但假如此言論與其管治的人的意願相左…但其特權可受到質疑及挑戰。”這部份,當一個人說了些令人反感的話,就只有當和其管治的人相反,他們才可以質疑及挑戰?那要是其管治的人沒意見,但有別人不滿,那提出質疑及挑戰是否合理?
請見諒若問題太過白痴。
Posted 22 Apr 2009 at 9:00 pm ¶這只是非常簡單的權責問題。
Posted 22 Apr 2009 at 10:34 pm ¶假如艾哈邁迪內賈德說了反以色列言論,以色列人一定能夠感到不滿,甚至可以質疑他能否合當伊朗統統。但事實上只有伊朗人才是他有權管,有能力以和平手法挑戰內賈德特權的,亦只有伊朗公民。假如伊朗人對內賈德反以色列言論沒有意見,沒有人會質疑他的特權。
當然以色列可因應內賈德的言論,空襲伊朗。這個已經是另一個範疇,與言論自由無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