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港發生了一宗奇案,話說一未成年少爺與成年印傭一起看咸網、睇咸片。少爺竟主動要求印傭性交,兩人性戰沒有被揭發。及後少爺及印傭多次性交,少爺不想再續此關係,無奈印傭以呻吟聲挑逗,少爺只好被迫再下慾海。直至少爺向教會求救,事件被揭發,印傭被控「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昨日判決,印傭現還押待刑。
此案充份展示了多個法律盲點。首先,法律上是沒有女姦男的,因為所有性交,都要有男性「扯旗」的第一因。這亦即示,兩人的性交,男方有自願成份。法律亦只有俗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1 ,而沒有「與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如與之性行為的少女為 13 歲以下,無論是否願意,會犯下「衰十三」,此罪與強姦同等,最高可罰終身監禁。今次「少男性戰印傭案」只能被控「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裁判官話此案難判,的確是很難判。
我特別拿出此案出來,原因是這個案件是一個縮影。話說韓國火炬跑步遊戲,中國留學生對當地記者及人權團體作出「愛國行為」。外電見到的影像,是留學生飛腿攻擊韓國人;也有記者被石頭擊爆頭。內地「反 CNN 」論壇指出,是韓國人挑釁在先,甚至韓國人出手打人。但是西方通訊社沒有拍下韓國人打人。2
我國人仕最愛找出第一因來為自己的第二因開脫,中國人所謂叫做先撩者賤。就像「性戰案」,我們看到印傭是少爺開口要求性交的第一因,似乎問題的起因不是印傭,好像沒有少爺的第一因,就沒有印傭「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的第二因,會同情印傭。襲擊與打架,只是前者沒有第一因。與強姦及二人同意非法性交一樣。
永遠永遠,第二因在「襲擊與打架」、「強姦及二人同意非法性交」都是有罪,不會因為有否第一因而令罪行潔淨。有否第一因,只會決定第一因是否共犯。兒童向你要求性交,成年人理應拒絕,應該禁止第二因出現。就算南韓人真的有挑釁,留學生不能克制嗎?克制不是一種更加高尚的民族操守嗎?
Today on history:
- 2009: 大整肅〈第八回〉(3)
- 2005: Anyway, another paper(2)
- 2004: Red Hot Hits(0)
- 2002: 666(0)
- 2002: Hospital is...(0)
Comments 9
怎樣界定合理的第二因?
為什麼自衛殺人是一個合理的第二因,
Posted 06 May 2008 at 5:20 pm ¶而先撩者賤就不是?
小弟以為好難用第一因定等二因去概論。好睇個別場合情況。當然電鋸兄似乎並非想要就此理論一番,只係從兩件事件聯想到共通點,借此就韓國傳火及有關報導表達佢既睇法。
有興趣可找下列 wiki entries:
Posted 06 May 2008 at 7:20 pm ¶murder
self-defence
self-defence in english law
justifiable homicide
星人、PK_:
對了。這是 case-by-case 。 (第二因在「襲擊與打架」、「強姦及二人同意非法性交」都是有罪,不會因為有否第一因而令罪行潔淨。)
有些時候的確有第一因,第二因就會是合法。自衛殺人是一例。Citizen’s arrest 是另一例。
Posted 07 May 2008 at 9:13 am ¶> 法律上是沒有女姦男的,因為所有性交,都要有男性「扯旗」的第一因。這亦即示,兩人的性交,男方有自願成份。
這一個「現實」我是不同意的。因為大家男人都應該知道,要一個男人扯旗並不是那麼難。而且有性反應不等於「自願」,否則強姦中如果女事主有分泌,是否就等於自願發生性行為(和姦)﹖
這個法律規定,只不過是因為傳統認為性行為一定由男性主動,而且「男賺女蝕」,才會成立。
其實男女平等,早就應該廢除這種惡例,男女皆可犯強姦。
儘管,我曾經遇過有人死拗,話男人一定想做先扯得起的。不知是哪門子的醫學理論。
Posted 07 May 2008 at 1:13 pm ¶(搞下笑)
>大家男人都應該知道,要一個男人扯旗並不是那麼難
c弟,非也,呢樣野視乎閱歷,年紀,同體格有無問題。好多人(包括小弟)望住一絲不掛既女人,甚至比佢搞,的確係可以無反應架(至於原因係邊樣,就唔話你知lu。。。哈哈。。。)
相反,有時不願,都一樣可以有反應可以做喎。
> 有性反應不等於「自願」
所以呢,呢句,真係精景,無得講!
Posted 07 May 2008 at 3:43 pm ¶方/PK_:
生理學上 erection 係唔係 100% involuntary 其實都好難講,我估香港的法律點解無女姦男,個精神就係因為咁。而男同女的確有 Fundamental different ,(以下為個人吹水)例如兩個人性交,女性身體可以留下精子/精液查 DNA ,可由物證入罪,執法較容易。而男性身上只能留下分泌物之類,就算要 check DNA 都比較困難。( Fong: You are a biochemist. You should have further insight in it. I know it can be PCR, but it is really hard to extract cell from raw body-fluid like sweat or vaginal secretions due to high risk of contamination and virtually there is no cell. )
我估就算幾有證據證明唔情願,香港法律匣架下,最多只能告非禮。男女之間,一定有唔平等的地方。
Posted 07 May 2008 at 4:10 pm ¶I also want to add one point. Erection can be completely involuntary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 (e.g. Sildenafil a.k.a Viagra)
Posted 07 May 2008 at 4:23 pm ¶> 例如兩個人性交,女性身體可以留下精子/精液查
> DNA ,可由物證入罪,執法較容易。而男性身上
> 只能留下分泌物之類,就算要 check DNA 都比較
> 困難
如果接受不情願一樣會勃起到出野,女性體內有受害人精子精液一樣可以係女姦男喎,有精子精液只直接證明左有intercourse。
有強姦犯會戴套,有時佐證更容易從遺下既體毛衣物fiber得到。
> 我估香港的法律點解無女姦男,個精神就係因為咁
查實可能最大原因係社會一般相信大部份男人只會係食得唔好晒,難得主動,食左先講。。。不過食完一樣有機會會呻笨呻蝕咁解。
> Erection can be completely involuntary
>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 (e.g. Sildenafil
> a.k.a Viagra)
but the taking of these drugs is more likely to be voluntary, unless the female raper covers this in her plan! …..lol…
Posted 08 May 2008 at 10:51 am ¶Chainsaw﹕今次完全唔同意你的說法。咩叫100% involuntary﹖加拿大都有條原則叫「no means no」,以同一原則,男人話唔想,就係唔想。女人唔通就一定100% involuntary﹖
問題根本不在證據,幾十年前沒有科學證據,強姦罪已是如此。
還有,現在強姦罪已經廢除「佐證」規定(除了「受害人」證供外,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指控),亦即是說,陪審團可以單靠女人一面之辭入人以罪。若是如此,為何男人不可以憑一面之辭告女人強姦﹖
「沒有證據」頂多只會令檢控困難,並不會令人不立法。否則那些甚麼「以虛假陳述促使性行為」罪根本不應該出現(所謂陳述咪幾乎都係口講無憑)。
PK講既先係原因。
(查實可能最大原因係社會一般相信大部份男人只會係食得唔好晒,難得主動,食左先講。。。不過食完一樣有機會會呻笨呻蝕咁解。)
但係其實女人都可以係咁,呢個只係文化偏見。
PK﹕這點當然,我明白。自己也發覺,年紀大了,性反應就比較「順服」一點。
Posted 08 May 2008 at 1:38 pm ¶但自問年輕時,真的可以經常無緣無故扯旗,我諗除非搵夏蕙姨強姦我,否則當年的我也可能勉強扯得起。
以我所知,男性有一段「容易扯旗的日子」,也是正常的生理歷程。任何男人如果沒忘記這段日子(或者,不是天生性無能)的話,也沒可能夠講出「唔想就扯唔起」的說話。